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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内0723民初1026号

裁判日期: 2017-07-09

公开日期: 2017-11-28

案件名称

李某与周某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鄂伦春自治旗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某,周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

全文

内蒙古自治区鄂伦春自治旗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内0723民初1026号原告:李某,男,1962年8月12日出生,汉族,住内蒙古自治区内蒙古自治区呼伦贝尔市。被告:周某,男,1976年9月9日出生,汉族,住内蒙古自治区内蒙古自治区呼伦贝尔市。原告李某因被告周某拒绝偿还其借款10000元。为了防止被告人将财产转移,原告李某于2017年7月7日申请本院采取保全措施,申请将被告查封被告周某30亩耕地的土地使用权。原告李某提供亲属自有的72平方米房屋所有权证书进行担保。经审查本院认为,引起原告人提出诉讼保全的上述原因成立。为防止该财产的可能转移或损毁,保护原告人的合法权益,应当允许原告人的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查封被告周某位于某某村的30亩耕地的土地使用权。查封期间可以继续耕种,但不得变卖、抵押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本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郭同二〇一七年七月九日书记员  杜瑞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