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内0402民初3253号
裁判日期: 2017-07-09
公开日期: 2017-09-21
案件名称
张桂梅与齐彦、张玉梅等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赤峰市红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赤峰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桂梅,齐彦,张玉梅,于相军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一百九十六条,第二百零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内蒙古自治区赤峰市红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内0402民初3253号原告:张桂梅,女,1971年4月26日出生,,汉族,农民,住赤峰市红山区。被告:齐彦,男,1971年5月27日出生,汉族,农民,住赤峰市红山区。被告:张玉梅,女,1970年,5月28日出生,汉族,农民,住赤峰市红山区。被告:于相军,男,1971年2月23日出生,住赤峰市红山区。原告张桂梅与被告齐彦、张玉梅、于相军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6月8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张桂梅到庭参加诉讼,被告齐彦、张玉梅、于相军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张桂梅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要求判令被告齐彦、张玉梅偿还借款人民币5万元;2.被告于相军承担连带偿还责任;3.诉讼费用由三被告承担。事实与理由:被告齐彦、张玉梅系夫妻关系。被告齐彦于2014年10月18日向原告借款人民币5万元整,用于收瓜子。被告于相军为其借款提供担保。但被告齐彦、张玉梅至今仍未偿还借款。原告多次催要无果,故提起诉讼,请求依法保护原告的合法权益。被告齐彦、张玉梅、于相军未答辩。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张玉梅与齐彦系夫妻关系。2014年10月18日,被告齐彦向原告出具借据一枚,内容为:今借人民币5万元,¥50000.00元。被告于相军在担保人处签字。上述事实有原告提供的借据及原告方陈述予以佐证,可以证实。本院认为,被告齐彦在原告处借款,双方之间存在借贷关系。被告齐彦向原告出具的借据,能够证实二被告与原告之间已发生借贷事实。因此,被告齐彦应对所借款项承担偿还义务。被告张玉梅与被告齐彦系夫妻关系,该债务发生在夫妻关系存续期间,属共同债务,应由二人共同偿还。被告于相军在借据的保证人处签名,应对全部债务承担连带责任。被告齐彦、张玉梅、于相军经本院合法传唤未出庭应诉,视为其对自身诉讼权利的放弃。综上所述,原告的诉讼请求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六十条、第一百九十六条、第二百零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齐彦、张玉梅于本判决生效后立即向原告张桂梅偿还借款5万元;二、被告于相军对上述判项确定的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被告于相军承担清偿责任后,可以向被告齐彦、张玉梅追偿;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525元,邮寄送达费80元,合计605元(原告已预交),由被告齐彦、张玉梅、于相军负担565元。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赤峰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郭立志二〇一七年七月九日书记员 沈艳伟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