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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川0812刑初53号

裁判日期: 2017-07-09

公开日期: 2017-08-22

案件名称

程友孝犯诈骗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广元市朝天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元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程友孝

案由

诈骗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八条,第六十八条第一款

全文

四川省广元市朝天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川0812刑初53号公诉机关:广元市朝天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程友孝,男,1968年1月24日出生,汉族,户籍所在地四川省广元市朝天区,初中文化。2017年5月4日,因犯诈骗罪被广元市公安局朝天区分局取保候审;2017年6月12日被广元市朝天区人民检察院取保候审。现在家。广元市朝天区人民检察院以广朝检公刑诉(2017)38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程友孝犯诈骗罪,于2017年6月30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理,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广元市朝天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余文雯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程友孝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2016年,被告人程友孝购买了一套以其母亲程某某在中国人民解放军总医院住院的虚假医疗报销资料。后被告人程友孝将该套资料送交广元市朝天区医疗保险管理局,共报销13864.84元。案发后,被告人程友孝退赔了全部赃款。另查明,2017年5月3日,被告人程友孝主动到广元市公安局朝天区分局如实供述自己骗取医疗保险的犯罪事实,并揭发程友荣涉嫌医保诈骗的犯罪事实。本院认为,被告人程友孝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虚构事实,骗取国家医保金,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诈骗罪。对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程友孝犯诈骗罪的犯罪事实及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被告人程友孝到案后,自愿认罪并同意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本案。被告人程友孝自动投案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属自首,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程友孝揭发他人的犯罪行为,并查证属实,属立功,可以从轻处罚。鉴于被告人已退赔赃款,且当庭认罪,有悔罪表现,可酌定从轻处罚。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八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程友孝犯诈骗罪,单处罚金5000元。(罚金在本判决生效后第二日起十日内缴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四川省广元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一份。审判员  谭帅二〇一七年七月九日书记员  张玉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