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鲁0911执238号
裁判日期: 2017-07-09
公开日期: 2017-07-26
案件名称
泰安市岱岳区粥店办事处司家庄社区委员会、泰安市吉厂工贸有限公司房屋租赁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泰安市岱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泰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泰安市岱岳区粥店办事处司家庄社区委员会,泰安市吉厂工贸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山东省泰安市岱岳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鲁0911执238号申请执行人:泰安市岱岳区粥店办事处司家庄社区委员会,住所地泰安市岱岳区粥店办事处司家庄社区。被执行人:泰安市吉厂工贸有限公司,住所地泰安市岱岳区青春创业园粥店农机厂院内。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泰安市岱岳区粥店办事处司家庄社区委员会与被执行人泰安市吉厂工贸有限公司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2016年9月18日查封被执行人泰安市吉厂工贸有限公司院内机器设备一处,2017年2月28日向金融机构查询,无银行登记存款信息,2017年6月6日向房管局查询,无房产登记信息,2017年6月21日向车辆管理所查询,无车辆登记信息,查明被执行人泰安市吉厂工贸有限公司暂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泰安市岱岳区粥店办事处司家庄社区委员会同意本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7)鲁0911执238号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崔 杰审判员 李 兵审判员 王玉琪二〇一七年七月九日书记员 杨成谦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