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鲁0402执2551-1号
裁判日期: 2017-07-09
公开日期: 2017-12-22
案件名称
枣庄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振兴支行、梁继明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枣庄市市中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枣庄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枣庄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振兴支行,梁继明,梁程,梁磊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枣庄市市中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鲁0402执2551-1号申请执行人:枣庄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振兴支行。被执行人:梁继明、梁程、梁磊。本院在执行枣庄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振兴支行与梁继明、梁程、梁磊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查无财产可供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批员付杰二〇一七年七月九日书记员 孙青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