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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鲁0211民初10844号

裁判日期: 2017-07-09

公开日期: 2017-08-11

案件名称

刘广启与孙建胜劳动争议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青岛市黄岛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青岛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广启,孙建胜

案由

劳动争议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东省青岛市黄岛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0211民初10844号原告:刘广启,男,汉族,工人,住黄岛区。委托诉讼代理人:郭伟,山东诚功(黄岛)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张晓伟,山东诚功(黄岛)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孙建胜,男,汉族,居民,住黄岛区。本院在审理原告刘广启与被告孙建胜劳动争议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7年7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孙建胜的起诉。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刘广启提出的撤诉申请,理由正当,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刘广启撤回对被告孙建胜的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10元,减半收取5元,由原告刘广启负担。审判员  鲍广平二〇一七年七月九日书记员  张顺顺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