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鲁0211民初10844号
裁判日期: 2017-07-09
公开日期: 2017-08-11
案件名称
刘广启与孙建胜劳动争议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青岛市黄岛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青岛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广启,孙建胜
案由
劳动争议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东省青岛市黄岛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0211民初10844号原告:刘广启,男,汉族,工人,住黄岛区。委托诉讼代理人:郭伟,山东诚功(黄岛)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张晓伟,山东诚功(黄岛)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孙建胜,男,汉族,居民,住黄岛区。本院在审理原告刘广启与被告孙建胜劳动争议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7年7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孙建胜的起诉。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刘广启提出的撤诉申请,理由正当,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刘广启撤回对被告孙建胜的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10元,减半收取5元,由原告刘广启负担。审判员 鲍广平二〇一七年七月九日书记员 张顺顺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