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冀1102执保671号
裁判日期: 2017-07-09
公开日期: 2017-07-14
案件名称
郭景栋、赵艳梅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衡水市桃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衡水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郭景栋,赵艳梅,李立栓,刘淑藏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河北省衡水市桃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冀1102执保671号申请执行人郭景栋,男,1967年3月22日出生,汉族,现住河北省景县。被执行人赵艳梅,女,1982年3月4日出生,汉族,现住河北省衡水市桃城区。被执行人李立栓,男,1980年3月6日出生,汉族,现住河北省衡水市桃城区。被执行人刘淑藏,女,1952年3月3日出生,汉族,现住河北省衡水市桃城区。本院执行的申请执行人郭景栋申请执行被执行人赵艳梅、李立栓、刘淑藏财产保全纠纷一案,依据(2017)冀1102民初2891号民事裁定书,根据申请执行人的申请,已经冻结了被执行人名下的银行帐号存款,本案现已执行完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7)冀1102执保671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员 曹少峰二〇一七年七月九日书记员 宋永亮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