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冀0633执469号
裁判日期: 2017-07-09
公开日期: 2018-07-19
案件名称
许春雨、孟爱华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易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易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许春雨,孟爱华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河北省保定市易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冀0633执469号申请执行人:许春雨,男,1989年2月16日出生,汉族,易县,居民。被执行人:孟爱华,男,汉族,1979年4月26日出生,河北省易县,居民。本院在执行许春雨与孟爱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经查被执行人孟爱华无存款、无房产及车辆登记信息。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519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贾晓东审判员 李惠军审判员 李树江二〇一七年七月九日书记员 郭 雷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