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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内2201执57号

裁判日期: 2017-07-09

公开日期: 2017-08-04

案件名称

洪兴东与霍金生、金玉民事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乌兰浩特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乌兰浩特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洪兴东,霍金生,金玉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内蒙古自治区乌兰浩特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内2201执57号申请执行人洪兴东,男,1971年6月10日出生,汉族。被执行人霍金生,男,1962年2月12日出生,汉族,住所地山东省青岛市黄岛区。被执行人金玉,男,1964年7月18日出生,蒙古族。本院在执行洪兴东与霍金生、金玉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冻结被执行人金玉工资、公积金分期执行,经查询被执行人霍金生、金玉存款、房产、车辆,无其他财产可供执行,被执行人霍金生、金玉暂无履行能力。现申请执行人洪兴东未受偿金额为67657.00元。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范 煜审判员 苏 日审判员 王媛媛二〇一七年七月九日书记员 赵青山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