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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皖1622民初4317号

裁判日期: 2017-07-09

公开日期: 2018-09-19

案件名称

陈超与陈二辉、陈子飞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蒙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蒙城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超,陈二辉,陈子飞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安徽省蒙城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8)皖1622民初4317号原告:陈超,男,1976年5月21日出生,汉族,住蒙城县。委托代理人:曹步勇,安徽文州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陈二辉,男,1982年3月21日出生,汉族,住蒙城县。被告:陈子飞,男,1978年6月3日出生,汉族,住蒙城县。本院在审理原告陈超诉被告陈二辉、陈子飞民间借贷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申请撤诉。本院认为:原告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陈超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由原告承担。审判员  王肖铜二〇一七年七月九日书记员  李 艳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