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8)皖1622民初4317号
裁判日期: 2017-07-09
公开日期: 2018-09-19
案件名称
陈超与陈二辉、陈子飞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蒙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蒙城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超,陈二辉,陈子飞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安徽省蒙城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8)皖1622民初4317号原告:陈超,男,1976年5月21日出生,汉族,住蒙城县。委托代理人:曹步勇,安徽文州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陈二辉,男,1982年3月21日出生,汉族,住蒙城县。被告:陈子飞,男,1978年6月3日出生,汉族,住蒙城县。本院在审理原告陈超诉被告陈二辉、陈子飞民间借贷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申请撤诉。本院认为:原告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陈超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由原告承担。审判员 王肖铜二〇一七年七月九日书记员 李 艳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