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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黑0502民初1096号

裁判日期: 2017-07-09

公开日期: 2017-09-13

案件名称

原告刘某诉三被告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双鸭山市尖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双鸭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某,姜某,陶某,屈某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黑龙江省双鸭山市尖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黑0502民初1096号原告:刘某,女,汉族,无职业,住双鸭山市尖山区。被告:姜某,女,汉族,无职业,住双鸭山市尖山区。被告:陶某,男,汉族,无职业,住双鸭山市尖山区。被告:屈某,女,汉族,无职业,住双鸭山市尖山区。本院在审理原告刘某诉三被告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本院于2017年7月24日立案,刘某于2017年9月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刘某提出撤诉申请,是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刘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37元由原告刘某负担。审判员 刘 君二〇一七年七月九日书记员 周晓翠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