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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内2201执161号

裁判日期: 2017-07-09

公开日期: 2017-08-09

案件名称

丛学良与李零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乌兰浩特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乌兰浩特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丛学良,李零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内蒙古自治区乌兰浩特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内2201执161号申请执行人丛学良,男,1968年4月10日出生,汉族,住所地乌兰浩特市。被执行人李零,男,1961年9月18日出生,汉族,住所地乌兰浩特市。本院在执行丛学良与李零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中,经查询被执行人李零存款、房产、车辆,无财产可供执行,被执行人李零暂无履行能力。现申请执行人丛学良未受偿金额为980857.00元。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范 煜审判员 苏 日审判员 王媛媛二〇一七年七月九日书记员 赵青山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