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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黑1003执30号

裁判日期: 2017-07-09

公开日期: 2017-07-28

案件名称

邵广岐与李俊强劳务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牡丹江市阳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牡丹江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邵广岐,李俊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黑龙江省牡丹江市阳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黑1003执30号申请执行人:邵广岐,男,1950年10月15日出生,汉族,无固定职业,住所地黑龙江省牡丹江市阳明区。被执行人:李俊强,男,1986年4月2日出生,汉族,无固定职业,住所地黑龙江省牡丹江市阳明区。本院在执行邵广岐与李俊强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中,本院于2016年2月1日作出的(2016)黑1003民初字134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邵广岐2017年1月11日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李俊强给付3600.00元及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并承担执行费用。本院依职权开展执行工作,并进行调查核实。经调查被执行人李俊强现在下落不明且暂无任何可供执行财产,申请执行人邵广岐也无法找到被执行人李俊强且无法提供任何财产线索,本案目前不具备继续执行的条件。本院决定对被执行人李俊强采取限制高消费措施并纳入失信人名单。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张海波审判员  王伟东审判员  马永江二〇一七年七月九日书记员  李春辉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