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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藏0121执4号

裁判日期: 2017-07-09

公开日期: 2017-12-13

案件名称

马某与朱某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林周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林周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马某,朱某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西藏自治区林周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藏0121执4号申请人:马某,男,回族,住址西藏自治区拉萨市林周县。被执行人:朱某,男,汉族,住址西藏自治区林周县。马某与朱某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依据本院作出的(2016)藏0121民初91号民事调解书,于2017年1月6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依法予以受理。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查明,朱某无其它财产。且申请执行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六条(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马 永 龙审判员 次旺顿珠审判员 旦增热结二〇一七年七月九日书记员 扎西罗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