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苏0582民初6288号
裁判日期: 2017-07-09
公开日期: 2017-07-18
案件名称
6288吴梅保与张崇相邻损害防免关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张家港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张家港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吴梅保,张崇
案由
相邻损害防免关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江苏省张家港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苏0582民初6288号原告:吴梅保,女。委托诉讼代理人:钱英,女。系吴梅保女儿。被告:张崇,男,汉族。原告吴梅保与被告张崇相邻损害防免关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6月2日立案。原告吴梅保于2017年7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吴梅保的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吴梅保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25元,由原告吴梅保负担(已交纳)。审判员 樊逸峰二〇一七年七月九日书记员 沈 云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