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苏0982执65号
裁判日期: 2017-07-09
公开日期: 2018-07-26
案件名称
任祖明与郑华锋、天相(福建)实业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大丰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大丰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任祖明,郑华锋,天相(福建)实业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江苏省盐城市大丰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苏0982执65号申请执行人:任祖明,男,1957年12月15日生,汉族,住东台市。被执行人:郑华锋,男,1973年7月4日生,汉族,住福建省莆田市涵江区。被执行人:天相(福建)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福州市鼓楼区华大街道琴亭路33号职工之家大楼第十二层。法定代表人:郑华武,该公司执行董事。申请执行人任祖明与被执行人郑华锋、天相(福建)实业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盐城市��级人民法院作出的(2014)盐民初字第00125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于2016年8月23日向盐城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盐城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6年12月12日作出(2016)苏09执282号执行裁定书,指令本院执行。本院于2017年1月9日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向相关财产登记部门进行了查询,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亦未提供可供执行财产的线索。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律效力。审判长 周长青审判员 刘旭晨审判员 孙寿如二〇一七年七月九日书记员 周寅华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