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浙0225执1197号
裁判日期: 2017-07-09
公开日期: 2017-09-17
案件名称
陈某、潘某离婚后财产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象山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象山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陈某,潘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浙江省象山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浙0225执1197号申请执行人:陈某,女,1975年9月3日出生,汉族,住象山县。被执行人:潘某,男,1967年1月2日出生,汉族,住象山县。申请执行人陈某与被执行人潘某离婚后财产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6)浙0225民初4583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潘某未按民事判决书确定的期限履行,申请执行人陈某于2017年3月20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要求被执行人潘某支付执行款13000000元及利息,并承担诉讼费64300元、执行费80400元。2017年3月20日,本院立案执行。本院在执行该案过程中,本院于2017年3月21日向被执行人潘某发出执行通知书,要求被执行人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潘某逾期仍未履行义务。2017年6月9日,被执行人潘某履行执行款78800元,并支付诉讼费64300元。2017年7月9日,双方达成和解,申请执行人陈某向本院申请撤销本案执行,经审查,申请执行人陈某的撤销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对申请执行人的撤销申请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本院的(2017)浙0225执1197号案终结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丁 霖审 判 员 叶 曙审 判 员 蔡丹萍二〇一七年七月九日代书记员 徐蓉盈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