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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内0581执160号

裁判日期: 2017-07-09

公开日期: 2017-07-24

案件名称

赵金胜与内蒙古仁远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债权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霍林郭勒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霍林郭勒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赵金胜,内蒙古仁远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内蒙古自治区霍林郭勒市人���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内0581执160号申请执行人赵金胜,男,1982年5月17日出生,汉族,无职业,现住霍林郭勒市。被执行人内蒙古仁远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余荣贤,其他自然情况不详。本院在执行赵金胜申请执行内蒙古仁远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债权责任纠纷一案,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内蒙古仁远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无财产可供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6)内0581民初1094号民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本案做结案处理。执行员 斯日古楞二〇一七年七月九日书记员 党 德 志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