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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辽0782民初975号

裁判日期: 2017-07-09

公开日期: 2017-11-23

案件名称

牛大伟与冯岩袁昆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北镇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镇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牛大伟,袁昆,冯岩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八十四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十八条第一款,第十九条,第二十一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四条,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辽宁省北镇市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辽0782民初975号原告牛大伟,男,1973年6月13日生,满族,农民,住辽宁省北镇市。被告袁昆,男,1980年1月25日生,满族,农民,住辽宁省北镇市。被告冯岩,男,1980年1月25日生,满族,农民,住辽宁省北镇市。本院于2017年4月12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牛大伟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袁昆、冯岩经本院依法传唤,无不当理由拒不当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牛大伟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要求被告袁昆立即偿还借款20000元,被告冯岩对此债务承担连带偿还责任;诉讼费用由被告负担。事实与理由:2015年3月19日,被告袁昆因急用钱并经被告冯岩担保向原告借款20000元,并给原告出具借据一张。此后,原告找二被告催要此款,二被告均不承担相当责任,故原告诉至法院,请求法院支持原告的诉讼请求。被告袁昆、冯岩均未出庭也未提交答辩意见。原告为支持自己的诉讼请求提供证据如下:借据一份,用于证明被告从原告处借款计20000元。原告提供的借据证明被告袁昆从原告牛大伟处借款20000元,被告冯岩为此债务提供了担保,此证据形式、内容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采信。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被告袁昆于2015年3月19日从原告处借款20000元并出具了借据一份。被告冯岩为此债务提供了担保并在借据保人处签字。此款经原告催要,被告袁昆未予偿还,被告冯岩未履行担保责任。本院认为,合法的借贷关系受法律保护。被告袁昆欠原告牛大伟人民币20000元,事实清楚,证据充分。被告不予偿还借款的行为,损害了原告的合法权益,应承担违约责任。被告冯岩做为此笔借款的担保人,应承担连带保证责任。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八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十八条、第十九条、第二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四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四条的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袁昆于本判决生效后立即偿还欠原告牛大伟的借款人民币20000元;二、被告冯岩对上述借款的偿还承担连带责任。案件受理费300元,由被告袁昆负担。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辽宁省锦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佟荣忠审 判 员  曹 莹人民陪审员  张万国二〇一七年七月九日书 记 员  黄潇冉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