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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皖0826执146号

裁判日期: 2017-07-09

公开日期: 2017-07-28

案件名称

执行申请执行人朱桂仁与被申请执行人宋水荣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宿松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宿松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朱桂仁,宋水荣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安徽省宿松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皖0826执146号申请执行人:朱桂仁,男,1952年1月16日出生,汉族。被执行人:宋水荣,男,1971年11月17日出生,汉族。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朱桂仁与被申请执行人宋水荣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经本院调查被执行人无可供执行的财产。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沈家国代理审判员  张明武代理审判员  黄结弟二〇一七年七月九日书 记 员  黄星火附相关法律条文《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经过财产调查未发现可供执行的财产,在申请执行人签字确认或者执行法院组成合议庭审查核实并经院长批准后,可以裁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前款规定终结执行后,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