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鲁0911执153号
裁判日期: 2017-07-09
公开日期: 2017-07-20
案件名称
赵爱琴、张绍臣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泰安市岱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泰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赵爱琴,张绍臣,杨全芳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山东省泰安市岱岳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鲁0911执153号申请执行人:赵爱琴,女,1963年9月26日出生,汉族,住泰安市泰山区。被执行人:张绍臣,男,1959年12月10日出生,汉族,住泰安市岱岳区。被执行人:杨全芳,女,1957年12月11日出生,汉族,住址同上。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赵爱琴与被执行人张绍臣、杨全芳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2017年1月19日将张绍臣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并向金融机构、车辆管理所查询,无银行存款、车辆登记信息,2017年1月23日查封被执行人杨全芳岱岳区满庄镇西湖家峪村房产一处,但因申请人赵爱琴未申请评估拍卖,暂不具备执行条件,查明被执行人张绍臣、杨全芳暂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赵爱琴同意本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7)鲁0911执153号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崔 杰审判员 李 兵审判员 王玉琪二〇一七年七月九日书记员 杨成谦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