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吉0702执1764-1号
裁判日期: 2017-07-09
公开日期: 2018-06-25
案件名称
曹宁与刘建军、张有福公证债权执行裁定书
法院
松原市宁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松原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曹宁,刘建军,张有福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吉林省松原市宁江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吉0702执1764-1号申请执行人曹宁,男,1994年4月14日生,汉族,现住前郭县被执行人刘建军,男,1968年11月6日生,汉族,现住宁江区被执行人张有福,男,1962年11月4日生,汉族,现住宁江区吉林省松原市前郭县公证处于2016年9月21日作出(2016)吉前证执字第13号执行证书,内容如下:执行标的为:本金人民币33.700.00元整及实现债权的相关费用。该执行证书发生法律效力后,申请人于2016年9月29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同日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二被执行人已履行了全部义务。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吉林省松原市前郭县公证处于2016年9月21日作出(2016)吉前证执字第13号执行证书执行完毕。审判员 欧应伟二〇一七年七月九日书记员 张 野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