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渝0104民初3541号
裁判日期: 2017-07-09
公开日期: 2017-08-26
案件名称
杜利勇与重庆晋愉峰海房地产有限公司重庆晋愉邦旭房地产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大渡口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杜利勇,重庆晋愉邦旭房地产有限公司,重庆晋愉峰海房地产有限公司
案由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重庆市大渡口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渝0104民初3541号原告:杜利勇,男,1975年11月13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泸州市龙马潭区。委托诉讼代理人:周海峰,重庆远沐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委托诉讼代理人:陈春芳,重庆远沐律师事务所律师,一般代理。被告:重庆晋愉邦旭房地产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大渡口区春晖路街道陈庹路666号52栋。法定代表人:柯敬陶,该公司总经理。被告:重庆晋愉峰海房地产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大渡口区春晖路街道陈庹路666号52栋。法定代表人:柯敬陶,该公司总经理。原告杜利勇诉被告重庆晋愉邦旭房地产有限公司、重庆晋愉峰海房地产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6月12日立案。原告杜利勇于2017年7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杜利勇自愿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杜利勇撤诉。案件受理费25元,由杜利勇负担。审判员 吉红霞二〇一七年七月九日书记员 陈远秀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