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黔0302执191号
裁判日期: 2017-07-09
公开日期: 2018-09-28
案件名称
周国际与张正涛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遵义市红花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遵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周国际,张正涛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贵州省遵义市红花岗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黔0302执191号申请执行人周国际,男,1982年7月16日生,汉族,遵义市人,住遵义市汇川区。被执行人张正涛,男,1985年11月14日生,汉族,遵义市人,住遵义市红花岗区。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贵州省遵义市红花岗区人民法院(2016)黔0302民初833号民事判决书,受理周国际申请执行张正涛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内容为:一、立即支付申请执行人周国际借款70000元及履行利息(利息计算:其中30000元的履行利息从2016年1月8日起按年利率6%计算,至判决确定的履行期限届满之日止;其中40000元的履行利息从2015年7月29日起按年利率6%计算,至判决确定的履行期限届满之日止);二、承担案件受理费1760元,执行费950元。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公告发出执行通知书、财产报告令,责令被执行人限期履行,但被执行人未履行。本院通过全国网络执行查控系统查询被执行人名下财产信息,发现被执行人名下的银行账户仅有少量存款,但金额太小、无冻结、扣划必要,无工商登记信息,其所有的车牌号为渝X**号车辆一台,因申请执行人表示该车无处置价值而未进行处置,通过不动产登记中心查询,查询到被执行人有位于遵义市红花岗区外环路摩卡空间商住楼X-X-X号(权证号为:XXX.建筑面积为46.20平方米)一套,因该套房屋系银行抵押物,申请执行人向本院提出暂对该套房屋不予处置。本院将被执行人纳入全国法院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对其适用限制高消费措施。本院向申请执行人告知执行情况并征询其意见,申请执行人向本院提出书面申请终结本案本次执行程序。本案暂不具备执行条件,申请执行人享有要求被执行人继续履行作为及依法申请恢复执行的权利,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的义务。基于此,申请执行人向本院提出申请对本案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执行。为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贵州省遵义市红花岗区人民法院(2016)黔0302民初833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陈方平审判员 梁仕刚审判员 卢 松二〇一七年七月九日书记员 陈令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