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豫0505民初1967号
裁判日期: 2017-07-09
公开日期: 2017-07-25
案件名称
安阳市某某有限责任公司与中国某某有限公司安阳市分公司财产保险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安阳市殷都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安阳市某某有限责任公司,中国某某有限公司安阳市分公司
案由
财产保险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南省安阳市殷都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0505民初1967号原告:安阳市某某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安阳市。法定代表人:朱某。委托诉讼代理人:李某,该公司员工。被告:中国某某有限公司安阳市分公司,住所地安阳市。负责人:张某。委托诉讼代理人:王某,河南上合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安阳市某某有限责任公司与被告中国人某某有限公司安阳市分公司财产保险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安阳市某某有限责任公司未在期限内缴纳诉讼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安阳市某某有限责任公司撤回起诉处理。审判员 苏富军二〇一七年七月九日书记员 王瑞萍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