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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黔01民终3369号

裁判日期: 2017-07-09

公开日期: 2018-09-28

案件名称

宋洪明、韩松采矿权转让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贵州省贵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宋洪明,韩松,修文中学铝矿煅烧厂

案由

采矿权转让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

全文

贵州省贵阳市��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8)黔01民终3369号上诉人(原审本诉被告、反诉原告):宋洪明,男,1965年3月13日出生,汉族,住贵州省修文县。委托诉讼代理人:陈璐,北京盈科(贵阳)律师事务所律师,执业证号:15201200911230129。被上诉人(原审本诉原告、反诉被告):韩松,男,1981年3月18日出生,汉族,住北京市海淀区。委托诉讼代理人:代敏,贵州黔信律师事务所律师,执业证号:15201201311282846。委托诉讼代理人:骆婧,贵州黔信律师事务所律师,执业证号:15201201511361280。原审第三人:修文中学铝矿煅烧厂,住所地贵州省修文县龙场镇高仓村。负责人:张定臣,该厂投资人。上诉人宋洪明与被上诉人韩松、原审第三人修文中学铝矿煅烧厂采矿权转让合同纠���一案,贵州省修文县人民法院于2017年12月25日作出(2017)黔0123民初1005号民事判决。上诉人宋洪明不服该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8年4月12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本院认为,原判决基本事实不清,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贵州省修文县人民法院(2017)黔0123民初1005号民事判决;二、本案发回贵州省修文县人民法院重审。二审案件受理费48890元,退还宋洪明。审判长 周 俊审判员 李云鹤审判员 姜彦宏二〇一七年七月九日书记员 武雨璇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