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鲁0911执242号
裁判日期: 2017-07-09
公开日期: 2017-07-20
案件名称
泰安天润人和置业有限公司、张延春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泰安市岱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泰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泰安天润人和置业有限公司,张延春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山东省泰安市岱岳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鲁0911执242号申请执行人:泰安天润人和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泰安市长城路天龙国际大厦B座2608。被执行人:张延春,女,1987年2月4日出生,汉族,住山东省泰安市。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泰安天润人和置业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张延春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一案中,2017年2月28日向金融机构、车辆管理所查询,无银行存款登记信息,有车辆一部,但申请执行人未申请查封暂不具备执行条件,2017年6月6日向房管局查询,无房产登记信息,查明被执行人暂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泰安天润人和置业有限公司同意本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7)鲁0911执242号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崔 杰审判员 李 兵审判员 王玉琪二〇一七年七月九日书记员 杨成谦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