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凤执字第133号
裁判日期: 2017-07-09
公开日期: 2017-11-03
案件名称
赵万林、朱忠英与罗云龙民间借贷纠纷案执���裁定书
法院
凤庆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凤庆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赵万林,朱忠英,罗云龙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二百五十八条
全文
云南省凤庆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凤执字第133号申请执行人赵万林,男,汉族,生于1945年8月14日,云南省楚雄人,住楚雄市。申请执行人朱忠英,女,汉族,生于1954年10月10日,云南省楚雄市人,住楚雄市。被执行人罗云龙,男,汉族,生于1975年9月6日,云南省凤庆县人,住凤庆县。申请执行人赵万林、朱忠英与被执行人罗云龙民间借��纠纷一案,凤庆县人民法院于2015年6月12日作出(2015)凤民初字第367号民事调解书,调解书确定的义务履行时间到期后,被执行人罗云龙未按调解书确定的义务履行,申请执行人赵万林、朱忠英于2015年7月6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同日立案受理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罗云龙家庭困难,下落不明,家中无财产可供执行,现申请执行人赵万林、朱忠英申请司法救助5000.00元,剩余5000.00元申请执行人赵万林、朱忠英自愿放弃,经合议庭评议申请执行人赵万林申请司法救助符合救助条件,应给予5000.00元执行救助金,故本案终结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第二百五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凤庆县人民法院(2015)凤执字第133号执行案件终结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李源泉执行员 朱 琼执行员 杨 真二〇一七年七月九日书记员 李红波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