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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赣0921执38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7-09

公开日期: 2017-07-19

案件名称

罗会明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奉新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奉新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罗会明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江西省奉新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赣0921执38号之一被执行人罗会明,男,1966年2月6日出生,汉族,住江西省奉新县,本院在执行被执行人罗会明追缴违法所得纠纷一案中,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江西省奉新县人民法院(2016)赣0921刑初105号刑事判决书,被执行人罗会明应被追缴违法所得人民币20000元。本院尚未执行到位。经本院查询被执行人罗会明名下银行存款、工商登记、房产登记、车辆登记及证券登记,经查被执行人罗会明名下均无上述可供执行财产。因被执行人罗会明名下暂无可供执行财产,且本院暂未找寻到被执行人罗会明。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7)赣0921执38号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对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翟因彪审判员  刘蓓蓓审判员  刘方建二〇一七年七月九日书记员  廖 俊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