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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皖0322民初2144号

裁判日期: 2017-07-09

公开日期: 2018-02-08

案件名称

王秀如、吴军华等与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固镇支公司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五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五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秀如,吴军华,贾传林,贾红叶,贾红侠,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固镇支公司,邹光奎,固镇县汽车客运有限责任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安徽省五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皖0322民初2144号原告:王秀如,女,1942年8月8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五河县。原告:吴军华,女,1967年3月1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五河县。原告:贾传林,男,1995年6月29日出生,汉族,住址同上。原告:贾红叶,女,1991年8月10日出生,汉族,住址同上。原告:贾红侠,女,1993年9月14日出生,汉族,住址同上。以上五原告共同委托代理人:潘朝阳,安徽君智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固镇支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固镇县城关镇闸北路东侧57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32379359141X2。负责人:孔祥兵,经理。委托代理人:葛新义,公司员工。被告:邹光奎���男,1977年12月8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固镇县。被告:固镇县汽车客运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固镇县浍河路54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3238501849422。本院在审理原告王秀如、吴军华、贾传林、贾红叶、贾红侠与被告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固镇支公司、邹光奎、固镇县汽车客运有限责任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王秀如、吴军华、贾传林、贾红叶、贾红侠于2017年7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固镇县汽车客运有限责任公司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秀如、吴军华、贾传林、贾红叶、贾红侠撤回对被告固镇县汽车客运有限责任公司的起诉。审判员  陈义早二〇一七年七月九日书记员  陈 敏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