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豫1424民初2700号
裁判日期: 2017-07-09
公开日期: 2017-08-01
案件名称
李廷臣与董洪彬、谢德伦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柘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柘城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廷臣,董洪彬,谢德伦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南省柘城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1424民初2700号原告:李廷臣,男,汉族,1948年8月30日出生,住柘城县。被告:董洪彬,男,汉族,住柘城县被告:谢德伦,男,汉族,住柘城县。本院在审理原告李延臣诉被告董洪彬、谢德伦民间借贷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李延臣于2017年7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延臣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李延臣负担。审判员 :马献科二〇一七年七月九日书记员 : 李 昊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