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宁执字第350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7-09
公开日期: 2017-08-01
案件名称
五弘线缆集团有限公司、杨林茂买卖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宁晋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宁晋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五弘线缆集团有限公司,杨林茂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河北省宁晋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宁执字第350号之一申请执行人:五弘线缆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宁晋县黄儿营村。法定代表人:齐晓良,该公司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赵红旺,男,1975年11月11日出生,汉族,职工,宁晋县人,系五弘线缆集团有限公司职工。被执行人杨林茂,男,1965年3月4日出生,汉族,农民,宁晋县人。申请执行人五弘线缆集团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杨林茂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宁晋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3)宁民初字第1641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于2015年6月11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于2015年10月16日向被执行人杨林茂送达执行通知书、财产报告令等执行文书,责令被执行人杨林茂向申请执行人给付货款130000元,本院通过向银行、车管、宁晋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市场监管局部门查询,没有发现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后申请执行人五弘线缆集团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杨林茂庭外达成和解协议,申请执行人五弘线缆集团有限公司向我院提出撤销执行申请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5)宁执字第350号案件的执行。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或财产线索的,本院可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员 张政缺执行员 王 宇执行员 杨 侃二〇一七年七月九日书记员 张 坤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