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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内2201执538号

裁判日期: 2017-07-09

公开日期: 2017-09-22

案件名称

孟宪良与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兴安盟中心支公司、邢越民事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乌兰浩特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乌兰浩特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孟宪良,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兴安盟中心支公司,邢越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内蒙古自治区乌兰浩特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内2201执538号申请执行人孟宪良,男,1965年9月18日出生,汉族,住所地河南省长垣县。被执行人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兴安盟中心支公司,住所地乌兰浩特市民族解放纪念馆西侧御府苑综合楼5号楼1号-2号门市。负责人陈爱峰,总经理。被执行人邢越,男,1979年6月9日生,汉族,住所地乌兰浩特市。本院在执行孟宪良与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兴安盟中心支公司、邢越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邢越以事故车辆交付申请执行人孟宪良抵偿案件款60000.00元,被执行人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兴安盟中心支公司给付申请执行人孟宪良案件款2000.00元,经查询邢越存款、房产、车辆,无财产可供执行,被执行人邢越暂无履行能力。现申请执行人孟宪良未受偿金额为277326.00元。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范 煜审判员 苏 日审判员 王媛媛二〇一七年七月九日书记员 赵青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