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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粤0883刑初141号

裁判日期: 2017-07-09

公开日期: 2017-09-01

案件名称

李旭军诈骗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吴川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吴川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旭军

案由

诈骗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第五条,第十四条第一款,第四十五条,第四十七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一条,第六十二条,第六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

全文

广东省吴川市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粤0883刑初141号公诉机关广东省吴川市人民检察院。被告人李旭军,男,1983年8月14日出生,汉族,小学文化,居民,广东省吴川市人,住广东省吴川市。因涉嫌本案于2016年8月11日被吴川市公安局塘尾边防派出所民警口头传唤,次日被吴川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9月14日被该局执行逮捕。现羁押于遂溪县看守所。吴川市人民检察院以吴检诉刑诉〔2017〕143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李旭军犯诈骗罪,于2017年5月3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吴川市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林秋霖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李旭军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2011年11月25日,被告人李旭军以帮助被害人李某1办理社会保险为由,诈骗了李某1人民币5000元。2013年12月至2015年2月,李旭军虚构可为被害人邓某、李某2夫妇办理社会保险和购买特困房的事实,分九次总共诈骗了邓某、李某2夫妇人民币61038元。2016年4月至5月,李旭军以和被害人康某共同出资购买吴川市人民政府财政局拍卖的公车再转卖赚钱分红为由和帮助其购买吴川市人民政府梅录街道的公车使用为由,分三次总共诈骗了康某人民币18000元。2016年6月17日、19日,李旭军以帮助被害人吕某购买吴川市人民政府财政局拍卖的公车为由,分二次总共诈骗了吕某人民币7500元。2016年7月至8月,李旭军虚构可为被害人杨某购买吴川市人民政府财政局拍卖的公车和帮助其在吴川市人民政府找工作的事实,共诈骗了杨某人民币10600元。案发后,李旭军的妻子林某2菊代李旭军退还给杨某人民币2000元,李旭军尚欠杨某人民币8600元。上述事实,被告人李旭军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公诉机关提供并经庭审举证、质证,本院予以确认的如下证据予以证实:1.被告人李旭军的供述及辩解;2.被害人李某2、邓某、杨某、康某、李某1、吕某、李某3、罗某的陈述;3.辨认笔录;4.调取证据通知书、调取证据清单、银行流水清单及账户余额、银行开户资料;5.接受证据材料清单、收据、汇款收据、中国邮政储蓄银行客户详单、广东省农村信用社业务凭证、被害人身份证复印件、收款收据、借据;6.民事诉讼状、人民法院受理案件通知书、个人客户综合业务申请及交易确认单、产权交易中心查询结果;7.关于我市部分公车处理情况说明、关于开展吴川市公务用车制度改革车辆配置相关工作的通知、吴川市公务用车改革车辆处置第二次拍卖时间安排和相关事项、退休养老待遇申报、机动车车辆信息;8.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9.归案情况说明、到案经过、抓获经过、证明;10.违法犯罪记录查询情况说明;11.户籍证明。本院认为,被告人李旭军无视国家法律,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虚构事实、借口诈骗他人财物,数额巨大(值款人民币102138元),其行为已构成诈骗罪,应依法惩处。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李旭军犯诈骗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的罪名成立。被告人李旭军到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主要犯罪事实,在本院庭审中亦能当庭自愿认罪,具有较好的悔罪表现,决定对其从轻处罚。案发后被告人李旭军的亲属代其退还了其中一个被害人的少量款项,减少了该被害人的损失,决定对其酌情从轻处罚。根据被告人李旭军犯罪的事实,犯罪的性质、情节和对于社会的危害程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第五条、第十四条、第四十五条、第四十七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一条、第六十二条、第六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李旭军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九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6年8月11日起至2020年5月10日止;罚金限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一个月内缴纳。)二、责令被告人李旭军分别退赔给被害人李华帝人民币5000元、邓亚凤和李协贞夫妇人民币61038元、康兆维人民币18000元、吕光人民币7500元、杨铸钢人民币8600元。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湛江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 判 长 林 华 景人民陪审员 陈 建 冲人民陪审员 孙   晃二〇一七年七月九日书 记 员 陈丽(代)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诈骗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第五条刑罚的轻重,应当与犯罪分子所犯罪行和承担的刑事责任相适应。第十四条明知自己的行为会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并且希望或者放任这种结果发生,因而构成犯罪的,是故意犯罪。故意犯罪,应当负刑事责任。第四十五条有期徒刑的期限,除本法第五十条、第六十九条规定外,为六个月以上十五年以下。第四十七条有期徒刑的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第五十二条判处罚金,应当根据犯罪情节决定罚金数额。第五十三条罚金在判决指定的期限内一次或者分期缴纳。期满不缴纳的,强制缴纳。对于不能全部缴纳罚金的,人民法院在任何时候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以执行的财产,应当随时追缴。如果由于遭遇不能抗拒的灾祸缴纳确实有困难的,可以酌情减少或者免除。第六十一条对于犯罪分子决定刑罚的时候,应当根据犯罪的事实、犯罪的性质、情节和对于社会的危害程度,依照本法的有关规定判处。第六十二条犯罪分子具有本法规定的从重处罚、从轻处罚情节的,应当在法定刑的限度以内判处刑罚。第六十四条犯罪分子违法所得的一切财物,应当予以追缴或者责令退赔;对被害人的合法财产,应当及时返还;违禁品和供犯罪所用的本人财物,应当予以没收。没收的财物和罚金,一律上缴国库,不得挪用和自行处理。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