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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云0402执48号

裁判日期: 2017-07-09

公开日期: 2018-07-18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玉溪红塔支行与被执行人许红兵、周怡、张宇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玉溪市红塔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玉溪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玉溪红塔支行,许红兵,周怡,张宇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云南省玉溪市红塔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云0402执48号申请执行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玉溪红塔支行。负责人刘跃辉,行长。委托代理人温航,特别授权代理。委托代理人冯冰,特别授权代理。被执行人许红兵。被执行人周怡。被执行人张宇。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玉溪红塔支行与被执行人许红兵、周怡、张宇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经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协商一致,由被执行人每月偿还10000元,于2017年9月30日前将所欠款项全部清偿完毕。本案在执行期限内不能全案执结,申请执行人表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7)云0402执48号执行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若被执行人未按协议履行,申请执行人可书面申请本院继续执行,申请时必须提供证据证明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经本院调查核实后,确实具备执行条件的,本院重新立案继续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王晟二〇一七年七月九日书记员  陈琪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