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内0402执231号
裁判日期: 2017-07-09
公开日期: 2017-09-25
案件名称
赤峰市红山区文钟镇二道井子村第四村民小区与刘国良、付士臣承包地征收补偿费用分配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赤峰市红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赤峰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赤峰市红山区文钟镇二道井子村第四村民小区,刘国良,付士臣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内蒙古自治区赤峰市红山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内0402执231号申请执行人:赤峰市红山区文钟镇二道井子村第四村民小区。负责人:李福,组长。被执行人:刘国良,男,汉族,农民。被执行人:付士臣,男,其他自然情况不详。本院在执行赤峰市红山区文钟镇二道井子村第四村民小区与刘国良、付士臣承包地征收补偿费用分配纠纷一案中,暂无财产可供执行,应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赵瑞新审判员 吴景宏审判员 张春玉二〇一七年七月九日书记员 张贝贝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