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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冀1102执1351号

裁判日期: 2017-07-09

公开日期: 2017-12-27

案件名称

李广月、梁亚杰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衡水市桃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衡水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李广月,梁亚杰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

全文

河北省衡水市桃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冀1102执1351号申请执行人:李广月,男,1984年8月20日出生,汉族,不便分类的其他劳动者,文化程度,现住衡水市桃城区。被执行人:梁亚杰,男,1976年10月1日出生,汉族,职业,文化程度,现住阜城县。衡水市桃城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6)冀1102民初5541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被执行人应给付申请执行人赔偿款153702.44元,并承担本案诉讼费189元,执行费2206元,以上共计156097.44元。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扣划被执行人梁亚杰银行存款156097.44元或查封、扣押被执行人价值相当的财产。审判员  李振山二〇一七年七月九日书记员  杜 淼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