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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黔01民终3462号

裁判日期: 2017-07-09

公开日期: 2018-07-11

案件名称

重庆方泰建筑劳务有限公司、贵阳金阳金豪建筑设备租赁站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贵州省贵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重庆方泰建筑劳务有限公司,贵阳金阳金豪建筑设备租赁站

案由

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2005年)》:第七条第一款,第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八十四条,第一百七十条

全文

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黔01民终3462号上诉人(原审被告):重庆方泰建筑劳务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江北区建新北路39号8-8。法定代表人:李方文。委托诉讼代理人:彭杰,贵州黔信律师事务所律师,执业证号:15201201510956029。委托诉讼代理人:黄钰华,贵州黔信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被上诉人(原审原告):贵阳金阳金豪建筑设备租赁站,住所地贵阳市观山湖区金阳街道办事处大关村*组。经营者:张华兰。委托代理人:韩玉,贵州文福律师事务所律师,执业证号:15201201611342765。上诉人重庆方泰劳务建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方泰劳务公司”)因与被上诉人贵阳金阳金豪建筑设备租赁站(以下简称“金豪租赁站”)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不服贵州省贵阳市观山湖区人民法院(2016)黔0115民初2390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上诉人方泰公司上诉请求:一、请求二审法院依法撤销原判决,依法改判;二、一、二审诉讼费用由被上诉人承担。事实及理由:一审法院程序存在错误。在一审案件中,公告送达系兜底程序。需要穷尽一切送达方式才能启动公告送达程序。但是上诉人在贵阳有办公地点的情况下,一审法院仍然将邮件寄送到上诉人的注册地址,是被上诉人故意不提供给一审法院导致,所以一审法院程序上出现错误;被上诉人在一审时诉讼主体错误,被上诉人主张的《架料租赁合同》,签订合同的主体不是上诉人,上诉人没有涉案公章,也从未签订过涉案合同,涉案公章系伪造,请法院查明。被上诉人金豪租赁站答辩称:一、一审法院是按照法定的程序实施的公告;二、我方在一审时提交的证据足以证明我方与上诉人之间的合同关系,并且已经结算,所以上诉人应当支付租金。被上诉人金豪租赁站向一审法院提出起诉请求称:1、判令解除原、被告于2012年9月20日签订的《周转材料租赁合同》;2、判令被告支付原告租金及费用203,529.96元、违约金100,000元,合计303,529.96元;3、诉讼费由被告承担。一审法院认定事实:2012年9月20日,原告金豪租赁站(甲方)与被告方泰劳务公司(乙方)签订了《周转材料租赁合同》,约定:二、周转材料名称、租赁单价、规格、数量及赔偿价格表:架管日租金2.334元/吨、3.84kg/米,扣件日租金0.007元/套、800套/吨,可调顶托日租金0.03元/套、200套/吨。三、租赁时间:从领取材料之日起至归还完毕止,最短租赁时期限定不低于叁个月。四、租赁费结算:按日计算甲方凭本库房出据的发料单为租赁结算依据,租用期不足贰个月的租金按贰个月计算,超过贰个月按实际天数计算,租金时间按日计算,途中公休、节假日概不扣除,每月结算租金一次,最迟不超过十天,否则甲方收取乙方租金总额每天3%的滞纳金和材料总价值20%的违约金;超过一个月以上者,按合同法撤销合同,因此所发生的一切费用损失概由乙方承担。……七、周转材料的运输及归还:甲方供货地点在贵阳火车站或甲方仓库,提货和退货的运输及吊装费均由乙方自理,归还地点在贵阳市或者甲方仓库;上、下车费每吨12.50元,如需运输,乙方向甲方支付每吨进出各20.00元(注明:此单价不含税金)。八、短少及损坏赔偿:乙方不得互换甲方材料,以次充好,否则甲方拒收。①钢管:乙方在租用中禁止锯割,并不得在上面焊接它物,钢管在使用中弯曲变形,甲方每支收取校直费1.00元;扣件螺丝损坏或丢失,每套赔偿0.40元,扣件清洗0.10元/套;②可调顶清丝、洗油维修1.00元/套,螺母损坏3.50元/个。如乙方造成断切原因,不能修复使用和丢失的材料按单位价值100%赔偿。甲方何时收到乙方材料赔偿款,何时不收取乙方租金,否则按合同收取租金。合同签订后,原告陆续向被告项目部发送材料至2014年10月31日,2016年5月25日樊安全(被告公司在租赁合同上签订的负责人)在对账单上签订确认,被告已全部归还原告租赁材料,被告所租材料共计产生租金743,529.96元,原告已收取租金540,000元,被告现尚欠原告租金203,529.96元。一审法院认为,当事人一方明确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为表明不履行主要债务的,可以解除合同。截止到2014年10月31日的租金,被告一直未支付完毕,2016年5月25日双方对账,被告尚欠原告租金203,529.96元,因被告拖欠原告租金时间过长,原告主张解除与被告于2012年9月20日签订的《周转材料租赁合同》,理由充分,法院予以支持。因被告至今尚欠原告租金及费用203529.96元未付给原告,原告主张被告支付该款,法院予以支持。对于违约金双方有“材料总价值20%的违约金”,但双方签订的合同中对材料的价值及赔偿价格均未约定,即虽约定了违约金但没有计算违约金的具体标准,因被告确有违约的事实,其经法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放弃了自己应诉答辩的权利,对于原告诉请的违约金法院酌情支持40,000元。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款“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第九十三条第二款“当事人可以约定一方解除合同的条件。解除合同的条件成就时,解除权人可以解除合同。”、第九十四条第二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当事人可以解除合同:(二)在履行期限届满之前,当事人一方明确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为表明不履行主要债务;”、第一百一十四条的规定“当事人可以约定一方违约时应当根据违约情况向对方支付一定数额的违约金,也可以约定因违约产生的损失赔偿额的计算方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决。”之规定,判决:一、解除原告贵阳金阳金豪建筑设备租赁站与被告重庆方泰建筑劳务有限公司于2012年9月20日签订的《周转材料租赁合同》;二、由被告重庆方泰建筑劳务有限公司于本判决书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贵阳金阳金豪建筑设备租赁站租金及费用203,529.96元、违约金40000元,共计243529.96元;三、驳回原告贵阳金阳金豪建筑设备租赁站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5852元,由原告贵阳金阳金豪建筑设备租赁站负担1040元,被告重庆方泰建筑劳务有限公司负担4812元。二审审理期间,上诉人提交《内部劳务承包协议》拟证明该工程承包给樊安全,合同印章上不是公司印章,不应由其承担主体责任,被上诉人对真实性不持异议,该协议属于内部协议不能对抗权利人,达不到证明目的;被上诉人提交(2015)筑观法民初字第359号民事调解书及《周转材料合同》,拟证明该枚印章用于其它合同的签订,上诉人对该组证据不予认可。经本院二审审理查明的案件事实与原判决认定的事实基本一致。本案的事实有当事人的陈述、调查笔录等证据在卷佐证,并经质证,本院予以确认。本院认为,关于上诉人是否系合同的相对方,是否应承担合同责任的问题。本案中,樊安全系无资质承包架料安装的自然人,上诉人将架料劳务部分的工程承包给樊安全,该行为属于公司内部行为,不能对抗第三人。经审理查明,樊安全的个人照片作为该工程的班组成员挂于项目处显著位置,基于樊安全与公司的内部分包协议,樊安全对外系该公司架料劳务项目的负责人,被上诉人有理由相信樊安全在合同上的签章为公司印章,且根据上诉人提交的(2015)筑观法民初字第359号民事调解书中涉及的《周转材料合同》上盖有“重庆方泰建筑劳务有限公司”的印章,该印章与本案中的涉案租赁合同的印章相一致,故对上诉人主张该印章不能代表公司对外签订合同并申请对该印章真伪予以鉴定的理由不成立,本院不予以支持。综上所述,樊安全的行为已构成表见代理,樊安全的行为应由上诉人承担责任,上诉人申请追加第三人樊安全,与认定本案的事实无关,樊安全与上诉人的纠纷系内部纠纷,上诉人可另行主张权利。关于一审程序是否违法的问题,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七条“依法设立的公司,由公司登记机关发给公司营业执照。公司营业执照签发日期为公司成立日期。公司营业执照应当载明公司的名称、住所、注册资本、经营范围、法定代表人姓名等事项”、第十条“公司以其主要办事机构所在地为住所”的规定,原审法院无法联系被告,依据被告工商登记的住所地邮寄送达,挂号回复为查无此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八十四条“受送达人下落不明,或者用本节规定的其他方式无法送达的,公告送达、自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的规定,原审法院在穷尽方式后,采用公告送达,并未违反法定程序,上诉人的该上诉理由不成立,本院不予采信。综上,原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本院依法予以维持。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的,以判决、裁定方式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决、裁定”之规定,判决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判。二审案件受理费5852元,由上诉人重庆方泰建筑劳务有限公司负担。本判决为终审判决。审判长  周立新审判员  朱 红审判员  李婷婷二〇一七年七月九日书记员  田茂力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