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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冀0606执58号

裁判日期: 2017-07-09

公开日期: 2017-08-17

案件名称

申请人张某某诉被执行人崔建勋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保定市莲池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保定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张某某,崔建勋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

全文

河北省保定市莲池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冀0606执58号申请执行人:张某某被执行人:崔建勋申请人张某某诉被执行人崔建勋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依据的(2016)冀0606民初2239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但被执行人未按期履行该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划拨被执行人崔建勋名下的银行存款人民币581497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财产及扣留、提取其相应价值的收入。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员  梁政二0一七年七月九日书记员  王皓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