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皖1226执45号
裁判日期: 2017-07-09
公开日期: 2017-08-26
案件名称
华传山与王香、化传颍为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颍上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颍上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华传山,王香,化传颍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安徽省颍上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皖1226执45号申请执行人:华传山,男,1963年12月13日出生,汉族,居民,住安徽省阜阳市颍东区。被执行人:王香,男,1969年1月15日出生,汉族,居民,住安徽省颍上县。被执行人:化传颍,女,1972年2月2日出生,汉族,居民,住安徽省颍上县。本院在执行华传山与被告王香、化传颍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于2017年1月17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财产申报通知书,传票。被执行人未到庭,也未申报财产。经查,被执行人无房产,无银行存款,也无其他可供执行财产,已将其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张 刚审判员 姚孝华审判员 刘 洋二〇一七年七月九日书记员 邵修发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