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黔2328执190号
裁判日期: 2017-07-09
公开日期: 2018-08-28
案件名称
张松与王玉金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安龙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龙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张松,王玉金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贵州省安龙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黔2328执190号申请执行人:张松,男,1981年4月5日生,住贵州省普安县。被执行人:王玉金,男,1965年11月10日生,住贵州省安龙县。申请执行人张松与被执行人王玉金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做出的(2015)安民初字第1656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于2016年12月14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17年1月17日立案执行。本院在执行过程中,依法向被执行人送达了执行通知书,限其履行义务,但被执行人未自觉履行。经本院通过“总对总”查询被执行人王玉金存款无果,本院多次前往被执行人家中找寻被执行人无果。申请执行人亦不能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情况,所欠申请执行人借款200000元暂时无法执行到位。本院已将被执行人列入全国失信人员名单,申请人表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郭五星审 判 员 付 军代理审判员 王国政二〇一七年七月九日书 记 员 韦友宏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