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豫0526执字1777号之三
裁判日期: 2017-07-09
公开日期: 2017-11-29
案件名称
杨某某与牛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滑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滑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杨某某,牛某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全文
河南省滑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豫0526执字1777号之三��请执行人杨某某,男,1967年3月28日生。被执行人牛某某,男,1963年2月19日生。本院在执行杨某某与牛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本院于2015年6月30日向被申请人牛某某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牛某某按照(2017)豫0526民初3179号民事判决书所确定的义务偿还原告杨某某人民币50000元,但被执行人牛某某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划拨被执行人牛某某在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账号为6049641182002667901的存款人民币7000元。本裁定立即执行。审判员 贾 佳二〇一七年七月九日书记员 武中亚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