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内0522执212号
裁判日期: 2017-07-09
公开日期: 2017-08-16
案件名称
邵淑梅与呼吉乐吐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科尔沁左翼后旗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邵淑梅,呼吉乐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六条
全文
内蒙古自治区科尔沁左翼后旗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内0522执212号申请人邵淑梅,女,48岁,满族,个体。被执行人呼吉乐吐,男,43岁,蒙古族,农民。本院执行邵淑梅申请呼吉乐吐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科尔沁左翼后旗人民法院作出的(2016)内0522民初2973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人提出申请后,于2017年01月10日移送至本院执行局。本案在执行过程中,双方当事人达成和解,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六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科左后旗人民法院作出的(2016)内0522民初2973号民事判决书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员 布和朝鲁二〇一七年七月九日书记员 武 祥 富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