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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晋0525执122号

裁判日期: 2017-07-09

公开日期: 2017-12-05

案件名称

冯某���与李某某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泽州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泽州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冯某某,李某某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山西省泽州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晋0525执122号申请执行人冯某某,男,2000年3月8日生,汉族,晋城市城区人,现住晋城市城区。法定代理人冯艳玲,女,1977年8月31日生,汉族,晋城市城区人,现住晋城市城区,系申请执行人冯某某母亲。被执行人李某某,男,2000年6月23日生,汉族,泽州县高都镇人,农民,现住泽州县高都镇。法定代理人秦丽霞,女,1975年7月26日生,汉族,泽州县高都镇人,农民,系申请执行人李某某母亲。冯某某与李某某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11月28日作出(2015)泽���初字第1300号民事判决书,内容为:被告李帅杰的法定代理人李尿兵赔偿原告冯哲宇各项失计23169.78元。判决书发生法律效力后,申请执行人冯哲宇于2017年1月20日向本院申请执行被执行人李帅杰应赔偿的各项损失23169.78元。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经本院主持,双方自愿达成执行和解协议,申请请执行人的法定代理人冯艳玲书面表示同意放弃对李帅杰的13169.78元求偿。2017年7月10日,申请执行人的法定代理人冯艳玲以被执行人李帅杰的法定代理人李尿兵已按协议履行为由,向本院申请撤回执行。依据(2017)晋0525执122号案件终结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员 翟  涛二〇一七年七月九日书记员 ��杨霜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