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粤0115执264号

裁判日期: 2017-07-09

公开日期: 2018-07-14

案件名称

邝丽敏与林银玲民间借贷纠纷(2017)粤0115执264号终结本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法院

广州市南沙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邝丽敏,林银玲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广东省广州市南沙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粤0115执264号申请执行人:邝丽敏,女,1975年10月11日出生,住佛山市南海区。被执行人:林银玲,女,1984年3月13日出生,住广州市南沙区。关于邝丽敏与林银玲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6)粤0115民初4024号民事判决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依照上述生效法律文书,林银玲应履行向邝丽敏清偿欠款236500元及利息(以236500元为本金,从2015年8月7日起,按年利率5%为标准计算至款项清偿时止)的义务,负担案件诉讼费2512元。因林银玲没有履行义务,经权利人申请,本院依法立案执行。本案执行费3485元由被执行人林银玲承担。在本案执行过程中,本院向被执行人林银玲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立即履行义务,但被执行人林银玲没有履行。本院依法向银行、车管、房管等有关财产登记部门查询,没有发现被执行人林银玲有可供执行财产;本院执行另案曾到被执行人林银玲户籍所在地基层组织南沙区调查,该村反映林银玲户籍所在地南沙区属于该村辖区,但林银玲已经出嫁了,后又离婚,现不知道其具体下落,该村每年约有2000元的分红分配款,不清楚林银玲是否有其他可供执行财产;另查,被执行人林银玲犯诈骗罪,本院于2016年3月28日以(2015)穗南法刑初字第692号刑事判决判处其有期徒刑五年五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因被执行人至今仍未履行义务,本院依法将被执行人林银玲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惩戒,并限制消费。本院将上述执行情况告知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人亦未能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财产线索,对本院调查后确认被执行人暂无财产可供执行的情况没有异议,并同意案件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院认为,本院作出的(2016)粤0115民初4024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被执行人应按生效法律文书自觉履行义务。经本院穷尽执行措施,暂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亦未能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并同意本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为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7)粤0115执264号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本页无正文)审判长  邓志东审判员  王 涛审判员  郑伟军二〇一七年七月九日书记员  李志明附:本裁判主要法律依据第五百一十九条经过财产调查未发现可供执行的财产,在申请执行人签字确认或执行法院组成合议庭核实并经院长批准后,可以裁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前款规定终结执行后,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