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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鲁0181民初994号

裁判日期: 2017-07-09

公开日期: 2017-12-18

案件名称

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章丘支行与商敬峰等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章丘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章丘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章丘支行,商敬峰,邱云凤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山东省济南市章丘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0181民初994号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章丘支行,住所地章丘市。代表人:卢士玉,行长。委托诉讼代理人:张润东,山东康桥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鲁法全,山东康桥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商敬峰,男,1982年2月19日出生,汉族,住济南市。被告:邱云凤,女,1981年11月21日出生,汉族,住贵州省贵阳市。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章丘支行与被告商敬峰、邱云凤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2月21日立案。2017年6月29日,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章丘支行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章丘支行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2476元,减半收取计1238元,由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章丘支行负担。审 判 长  朱万山人民陪审员  张 爽人民陪审员  阚冠青二〇一七年七月九日书 记 员  滕绪莉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