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吉0882执91号
裁判日期: 2017-07-09
公开日期: 2017-08-29
案件名称
鲍景昌非法持有毒品罪执行裁定书
法院
大安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大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鲍景昌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吉林省大安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吉0882执91号移送执行部门:大安市人民法院刑事审判庭被执行人鲍景昌,男,1977年生,汉族,住大安市本院在执行被执行人鲍景昌非法持有毒品罪执行一案中,经查明,被执行人暂无财产可供执行,本院已将被执行人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故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曹树茂审判员 周欣立审判员 李建军二〇一七年七月九日书记员 李孝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