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皖1122执690号
裁判日期: 2017-07-09
公开日期: 2017-07-18
案件名称
刘某1、刘某2抚养费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来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来安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刘某1,刘某2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安徽省来安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皖1122执690号申请执行人:刘某1,男,2010年1月12日生,汉族,住安徽省来安县,法定代理人:李某,女,1987年12月27日生,汉族,住址同上,系刘某1母亲。被执行人:刘某2,男,1987年4月21日生,汉族,住安徽省来安县,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刘某1与被执行人刘某2抚养费纠纷一案中,安徽省来安县人民法院于2013年2月25日作出(2013)来民一初字第00162号民事判决书,确定被执行人刘某2应在每年6月30日前付给申请执行人刘某1抚养费6000元。本案经本院执行,被执行人刘某2已履行了还款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安徽省来安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3)来民一初字第00162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吴 仲二〇一七年七月九日书记员 房云洁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