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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云0128执87号

裁判日期: 2017-07-09

公开日期: 2017-07-12

案件名称

吴兆华申请执行赵凤玉股权转让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禄劝彝族苗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禄劝彝族苗族自治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吴兆华,赵凤玉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云南省禄劝彝族苗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云0128执87号申请执行人吴兆华,男,汉族,××××年××月××日生,公民身份证号码:××××××××××××××××××。被执行人赵凤玉,女,汉族,××××年××月××日生,公民身份证号码:××××××××××××××××××。申请执行人吴兆华与被执行人赵凤玉股权转让纠纷一案中,经本院对被执行人赵凤玉的银行存款、车辆登记、房产等财产信息进行查询后,已对被执行人赵凤玉持有的云南东龙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80%的股份依法予以冻结,由于该冻结股份处理周期较长,导致本案无法在审限期内结案。除此之外,申请人吴兆华明确表示提供不出被执行人的现有财产或财产线索,且同意本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该情形符合终结本次执行的条件。据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张志荣审判员 孙   丽   敏审判员 徐      维二〇一七年七月九日日书记员 周      成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