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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鲁0681执512号

裁判日期: 2017-07-09

公开日期: 2018-07-14

案件名称

��学辉、范钦文一般人格权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龙口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龙口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康学辉,范钦文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山东省龙口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鲁0681执512号申请执行人:康学辉,男,汉族,农民,身份证号:3706811982********,住所地:龙口市徐福街道乡城西村***号。被执行人:范钦文,男,汉族,农民,6310161079,住所地:龙口市。申请人康学辉与被执行人范钦文人格权纠纷一案的山东省龙口市人民法院(2016)鲁0681民初3218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于2017年2月25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依法立案执行。执行过程中,本院于3月1日依法向金融机构查询银行存款信息,向车辆管理部门查询车辆登记信息;3月1日向不动产管理部门查询不动产登记信息,以上均无登记信息被执行人再无可执行财产。7月9日向申请执行人调查,申请执行人也不能提供可供执行财产线索,并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院依法将被执行人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本院认为,因被执行人暂无可供执行的财产,本案暂不具备执行条件,依法应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7)鲁0681执512号本次执行程序。对申请执行人尚未实现的上述债权,应由被��行人继续清偿,并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和迟延履行金。日后,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可以持原生效判决书及本裁定,向本院重新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姚玉萍审判员  葛曙荣审判员  王淑清二〇一七年七月九日书记员  栾德任 来自: